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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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询编号 20171004202558826
主题名称 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问题
信件分类 投诉
提交时间 2017-10-04 20:25:58
信息内容 尊敬的蔚市长,您好!我儿子是一名大学生在榆林上班五年了,现因年龄偏大,急需在榆林买套房,当下的社会没楼房就没人和你谈对象,现实就是这么残酷,我在榆林跑了好长时间好多地方,说实话榆林的房价高呀,最后在西沙附近看下一套房,也得几十万,对于我们工薪阶层的人来说,是个天文数字呀,没办法只能硬扛着,把首付款交了,余下的全部贷款偿还,还当半辈子房奴,原本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没问题,可是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工作人员说,不能贷款,因为开发商没有到中心办理备案。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2017年8月14日,下发的(2017)341号文件精神,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,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,保障贷款职工权益。 二,明确项目放款条件: 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简化楼盘备案手续,推行网上备案,不得强制房地产企业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手续,要积极与当地房营部门联网查询,凡无证齐全的楼盘都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。” 住房公积金异地都实现了账随人走,钱随账走的好政策,榆林本地也应为职工着想,把好事办好,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是政府直属机构,是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方便的一个窗口。盼望蔚市长在百忙之中能关注一下此事,为广大职工解决实际住房困难,帮助我儿度过难关,使单位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贷款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,我们职工感激不尽!
状 态 已回复
回复时间 2017-11-23 10:48:14
回复信息 网友您好!收到您的留言后,我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,现就相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: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)规定,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应当提供担保。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》,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贷款职工所购房屋抵押(现房或预抵押)为主。所购房屋暂不能预抵押的,借款人可用自有、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,也可用本人或他人足额公积金进行质押担保申请贷款。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以所购房屋预抵押为主,市中心及项目所在地管理部共同对在建房预抵押贷款项目实地考察,从项目合规性、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、项目产品市场、项目融资方案、还款来源可靠性、担保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分析。根据榆林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,为了防范贷款风险,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不受损害。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着与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、选择信用良好、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贷款按揭合作。对预售楼盘“五证”不全、土地抵押的不予合作;对财务状况不佳、销售前景不明的中止合作;对主体结构尚未封顶的暂缓合作,确保贷款按揭合作无风险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楼盘五证齐全,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,均可办理商品房预抵押贷款。截止目前全市20多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预抵押贷款。感谢您的来信,祝您生活愉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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